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033号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谢旭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华,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欢,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梓勇,男,199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梓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以与陈梓勇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