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知民初18号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车塘河路**。
法定代表人:曹泽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临澧县合口镇好迪家私店,,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合口镇群丰社区第**店招:好迪家私)。
经营者:张绪桂。
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澧县合口镇好迪家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钟科见审判员 孙孝明审判员 张秋岚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法官助理孙艳慧书记员郭子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