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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皓月名品仓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民初4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皓月名品仓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长沙市雨花区皓月名品仓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4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皓月名品仓服装店,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韶山路81号1、2、3、4栋102。

经营者:刘标。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皓月名品仓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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