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2036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恬,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创立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吉华路333号上水径综合楼首层023。
法定代表人:罗俊亮。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创立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一万元”,并于同年3月1日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1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