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执422号 申请执行人:程远乐,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被执行人:赵学,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本院在执行程远乐与赵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9)晋08民初14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赵学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赵学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
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
期限分别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