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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湖南周光明国际眼镜批发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民初1255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湖南周光明国际眼镜批发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湖南周光明国际眼镜批发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1255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周光明国际眼镜批发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黄兴南路步行街西厢北栋E区三楼6—14轴3001部分。

法定代表人:周曹寿,总经理。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周光明国际眼镜批发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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