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民初78号原告:林洪斌,男,197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慧波,广州市。
被告:辽宁金导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路1-36-119-103。
法定代表人:李高。
原告林洪斌与被告辽宁金导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林洪斌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洪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洪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13980元,应予退还13955元,由原告林洪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