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民终10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喜彬,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上诉人焦喜彬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3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焦喜彬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本案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数额8000元过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上诉人销售涉案标的商品的时间很短,销售额不大,仅为几十块钱,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的销售行为给被上诉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焦喜彬以与被申请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2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焦喜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焦喜彬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焦喜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