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5号原告:深圳联达技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元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从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吉坤,住河北省保定市。
原告深圳联达技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吉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联达技术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联达技术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联达技术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联达技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