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917号 原告:童弋康,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珊,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辉,男,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珊,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日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龙虎庄乡后店村。
法定代表人:师艳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洁仕宝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岔河集乡西高村、育华西道南侧、华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任永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童弋康、林辉与被告廊坊日新商贸有限公司、河北洁仕宝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童弋康、林辉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童弋康、林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弋康、林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计1150元,由原告童弋康、林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