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48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小时代鞋行,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德化新街负一层A区2139号。
经营者:王银锋。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小时代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