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民初2685号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560414X8。
法定代表人:张秋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文财,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平区锦荣眼镜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石马路4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8MA5XKYF629。
经营者:徐茂荣,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平区锦荣眼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因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