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7146号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瀚婷,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月越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濮院镇桐星大道82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黄平。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金越,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月越岳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