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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荣成市万全机电设备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002民初570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荣成市万全机电设备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荣成市万全机电设备销售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02民初57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万全机电设备销售中心,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中段。

经营者:王振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万全机电设备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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