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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与广州猛酷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6民初40112号
案件名称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与广州猛酷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广州猛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40112号原告: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于田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00463N。

法定代表人:陈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国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广州猛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背坪拾排东街3号51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J6RC49。

法定代表人:戴松奎。

原告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猛酷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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