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完 毕 通 知 书 (2020)川01执232号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双流区博达超市(经营者聂常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3749号裁决书,受理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双流区博达超市(经营者聂常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执行标的15950元。
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双流区博达超市经营者聂常知银行存款16089元,案款1595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139元上缴国库。
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完 毕 通 知 书 (2020)川01执232号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双流区博达超市(经营者聂常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3749号裁决书,受理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双流区博达超市(经营者聂常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执行标的15950元。
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双流区博达超市经营者聂常知银行存款16089元,案款1595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139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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