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民初863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所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平米尔蓝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高新街道办事处邢马村。
法定代表人:李媛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饶县新世纪超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商业街41号。
法定代表人:徐玉峰,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明,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平米尔蓝日化有限公司、广饶县新世纪超市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