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民初58号之一申请人: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古贝春大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周晓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生,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黄祥振,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峰,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祥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20)鲁14民初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的鲁N×××××号小型轿车,查封/冻结/扣押黄祥振价值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与黄祥振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的鲁N×××××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黄祥振价值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