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10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焕华,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峄城区心顺百货商店,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坛山办事处坛山街道丁桥路23号1、2、3。
经营者:朱学兰,女,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峄城区心顺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已与对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