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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郭海龙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784执5429号
案件名称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郭海龙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郭海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784执5429号申请执行人: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魏布林根市巴登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贝尔特拉姆·坎特兹由瓦。

被执行人:郭海龙,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资兴市郴州市。

申请执行人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海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浙0784执542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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