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1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12号。
负责人:王振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维风,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双,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汤阴县中运加油站,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伏道镇攸昙村。
法定代表人:王文成。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汤阴县中运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50000元,并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及变更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