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22010号 原告:厦门市菲小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801号中航紫金广场A塔1103室之六。
法定代表人:吴淑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俊,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平,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晶月服装厂,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溪后村296号。
经营者:楼国青,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厦门市菲小妞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晶月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厦门市菲小妞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菲小妞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5元(已减半),由原告厦门市菲小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