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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秦州区庆洲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甘0502知民初5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秦州区庆洲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秦州区庆洲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2知民初5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州区庆洲商行,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经营者:崔庆州,男,住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州区庆洲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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