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21876号 原告:诸暨市大唐石燕针织厂,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中兴社区慎叶村。
法定代表人:郭洪尧。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荣,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露泉服装厂,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南山路88号。
经营者:郑露,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建德市。
原告诸暨市大唐石燕针织厂与被告义乌市露泉服装厂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大唐石燕针织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已减半),由原告诸暨市大唐石燕针织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