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6民终9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市滨城区十全十美超市三店,经营场所: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四路渤海十三路魏家居委会沿街房。
经营者:张慧,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珍,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上诉人滨州市滨城区十全十美超市三店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691民初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滨州市滨城区十全十美超市三店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滨州市滨城区十全十美超市三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滨州市滨城区十全十美超市三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滨州市滨城区十全十美超市三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