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1298号 原告:淳安县千岛湖中华鳖基地。
住所地:杭州市汾口镇郑家村信口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744114887G。
主要负责人:郑团建,该基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浙江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北二环中路55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17882362R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波瑞嘉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曙光菜市场A4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6712421662 法定代表人:张瑞,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淳安县千岛湖中华鳖基地与被告慈溪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宁波瑞嘉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淳安县千岛湖中华鳖基地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