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1043号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社区岭南街三巷23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周伟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禹,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多彩文具店,住所地沈阳。
经营者:王晓荃,女,汉族,1965年4月7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东贸路8-7号1-5-3。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多彩文具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0年3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负担。
退还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150元。
审判长 史致鹤审判员 王时钰审判员 宋 喆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法官助理刘鹏书记员袁枫钠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