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知民初158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燕,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永创,男,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永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