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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蛟河市皓洋通讯器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吉02民初462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蛟河市皓洋通讯器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蛟河市皓洋通讯器材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民初462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蛟河市皓洋通讯器材商店,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民主委(建设路网点)8门。

经营者:朱婧,女,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白石山镇富强村车站屯。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蛟河市皓洋通讯器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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