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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新华区艳芳利民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4知民初36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新华区艳芳利民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新华区艳芳利民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36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君,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琼,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艳芳利民百货商行,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曙光街与朝阳路交叉口。

经营者:岳艳芳,女,1965年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艳芳利民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以其与平顶山市新华区艳芳利民百货商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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