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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吉2401刑初982号
案件名称张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延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尚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吉2401刑初98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尚,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吉市御尊烟酒商店法人,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延吉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13日被监视居住。

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对其重新办理了监视居住手续。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一部刑诉[2019]9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尚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尚在延吉市××街御尊烟酒商店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牌酒、五粮液牌酒、国窖牌酒、海之蓝牌酒、天之蓝牌酒、梦之蓝牌酒、水井坊牌酒、舍得牌酒、剑南春牌酒;

销售价格为140700元。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中华烟牌香烟(硬)、玉溪烟牌香烟(硬)、玉溪烟牌香烟(软)、南京金陵十二钗牌香烟、芙蓉王牌香烟(硬)、南京雨花石牌香烟、南京炫赫门牌香烟、长白山牌专供白皮香烟、长白山牌高山流水香烟、云烟牌神秘花园烟、黄鹤楼牌(1916)香烟、长白山牌德容天下烟,经鉴定,涉案烟卷价格为82450元。

被告人张尚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提出了对被告人张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的量刑建议。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尚辩称,公诉机关指控中的假酒、假烟还未销售,对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尚在延吉市××街御尊烟酒商店内,为了销售,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牌酒、五粮液牌酒、国窖牌酒、海之蓝牌酒、天之蓝牌酒、梦之蓝牌酒、水井坊牌酒、舍得牌酒、剑南春牌酒和假冒注册商标的中华烟牌香烟(硬)、玉溪烟牌香烟(硬)、玉溪烟牌香烟(软)、南京金陵十二钗牌香烟、芙蓉王牌香烟(硬)、南京雨花石牌香烟、南京炫赫门牌香烟、长白山牌专供白皮香烟、长白山牌高山流水香烟、云烟牌神秘花园烟、黄鹤楼牌(1916)香烟、长白山牌德容天下烟,涉案假酒的货值为140700元。

经鉴定,涉案假烟的价格为82450元。

2018年2月1日,被告人张尚在延吉市××街御尊烟酒食品商店被延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确认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表、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明授权委托书、授权期限、价格证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营业执照、说明函、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驰名商标的批复、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打假授权委托证书、价格证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鉴定报告、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杈书、价格证明、情况说明、四川沱牌舍得酒类产品鉴定报告书、授权书、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鉴定证明书、证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延边州烟草专卖局的责令暂停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延边州烟草专卖局的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张尚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张尚提出的指控中的假酒、假烟,其还未销售的辩解,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且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也说明上述假酒、假烟的价值系未销售货值,故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尚违反商标法的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尚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还未销售,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详见执行通知书。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假酒、假烟,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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