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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沁阳市供销乐购生活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8执554号之一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沁阳市供销乐购生活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沁阳市供销乐购生活广场;汪国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执5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卞淑真、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沁阳市供销乐购生活广场。

经营场所:河南省沁阳市西万供销社大院。

经营者:汪国金。

被执行人:汪国金,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沁阳市供销乐购生活广场、汪国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8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沁阳市供销乐购生活广场、汪国金应向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2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高消费限制。

2020年3月3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沁阳市供销乐购生活广场的经营者汪国金采取拘留措施。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汪国金名下有豫H×××××车辆和豫H×××××车辆,未查找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11月5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汪国金名下的豫H×××××车辆和豫H×××××车辆,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通过房管局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沁阳市供销乐购生活广场和汪国金进行了房产、土地查询,未发现房产、土地信息。

三、2019年10月30日到被执行人沁阳市供销乐购生活广场的注册地,经实地调查没有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2019年12月20日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保险、理财等信息,均未发现财产信息。

2020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汪国金的邻居了解情况,没有发现财产线索。

四、2020年3月2日,本院再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网上查询,未发现其它财产信息。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沁阳市供销乐购生活广场、汪国金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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