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9131号 原告:长沙和木居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大道**广源建材中心****。
法定代表人:虢雨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柱,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国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山大道**天源大厦裙楼3B> 法定代表人:陈超。
被告:深圳市国阳实业有限公司光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山大道**天源大厦裙楼3C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负责人:陈超。
被告:广州皇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沙河燕都路**103铺之二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易文林。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和木居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国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阳实业有限公司光阳分公司、广州皇冠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沙和木居木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