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民初107号原告: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煤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欢庆,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井桂松(淘宝网店铺“山东机房建设”业主),女,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原告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井桂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计557元,由原告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