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196号 原告:李桂福,男,汉族,1980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凌奇,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家庄好冠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胜利南大街126号泰丰观湖小区2单元0803室。
法定代表人:史志宁。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李桂福与石家庄好冠讯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桂福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含合理费用)。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李桂福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桂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桂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桂福负担。
原告李桂福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