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刑终401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廉江市(以上身份情况均)。
因本案于2019年4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霞萍,广东宏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某1,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廉江市(以上身份情况均)。
因本案于2019年4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被逮捕,2020年2月25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黄某凤,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廉江市(以上身份情况均)。
因本案于2019年4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被逮捕,2020年1月14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人刘某1、黄某凤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粤0111刑初2542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刘某1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三、被告人黄某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缴获的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手袋、配件及生产工具一批,予以没收、销毁。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现上诉人刘某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刑初25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