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0)浙0110司惩2号 被罚款人:安徽爱道格宠物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高炉镇涡曹路大桥北。
法定代表人:王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2018)浙0110民初18055号安徽爱道格宠物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道格公司)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宠爱商贸有限公司、爱犬岛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查明爱道格公司为证明其实际使用第14685924号、第15040990号注册商标之事实,伪造带有涉案商标标识的三款产品实物,包括果味小馒头、宠物用消毒剂、宠物肠胃康宝,并虚假陈述系委托案外人义乌市淘淘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代工生产,经本院向义乌市淘淘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核实,该公司从未接受过爱道格公司委托代工上述产品。
综上,爱道格公司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属情节严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决定如下: 对安徽爱道格宠物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