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249号之一 原告:温州市泰山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滨海园区十六路5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256423701J。
法定代表人:邵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潍坊摩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潍坊豪德光彩贸易广场B2-2第六街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3492661867。
法定代表人:胡爱芳。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温州市泰山锁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摩卡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3月9日,原告温州市泰山锁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温州市泰山锁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温州市泰山锁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泰山锁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泰山锁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温州市泰山锁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