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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杭州秀麦五金工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4085号
案件名称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杭州秀麦五金工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杭州秀麦五金工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085号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秀麦五金工具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东新路728号浙江省工业品市场四区5排16号。

经营者:李秀麦,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秀麦五金工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将本案的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3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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