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刘飞、李明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民辖终99号
案件名称刘飞、李明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飞;李明胜;永丰县恩江镇赣隆七号味道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辖终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飞,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胜,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审被告:永丰县恩江镇赣隆七号味道,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恩江镇恩江南路。

投资人:刘飞。

上诉人刘飞因与被上诉人李明胜、原审被告永丰县恩江镇赣隆七号味道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9)湘0121民初859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刘飞上诉称:一、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之规定及“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1、原审裁定认定其具有管辖权的依据主要在于“侵权结果发生地”,但商标侵权类案件中具有管辖权的“侵权行为地”仅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并不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商标侵权案件中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包括“侵杈结果发生地”法院。

本案中,上诉人作为被告,其被控侵犯被上诉人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地应该在吉安市永丰县,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吉安市青原区,因此管辖法院应当为吉安市永丰县人民法院或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2、本案不属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不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内涵,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有独立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类案由,与“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各自独立的案件。

因而本案不当然被“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所涵盖,也当然不能适用“信息网络侵权”的相关管辖规定。

退一步讲,即使认定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包括“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在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范围内,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仅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法院,一审裁定据以管辖的依据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与商标纠纷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相悖。

3、本案由一审法院管辖不符合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立法目的。

该条制定的目的是,很多涉外案件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都在国外,为了便利权利人在我国提起诉讼而制定该条款。

本案被告住所地与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地都易于确定,因而不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

二、本案为侵犯商标权案件,依法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吉安市永丰县人民法院与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该两基层法院均不在可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范畴,因此应由永丰县或者青原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由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管辖该案件。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9)湘0121民初8590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即被上诉人李明胜以上诉人刘飞投资经营的永丰县恩江镇赣隆七号味道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与被上诉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七号菜馆”进行商业宣传推广,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通过信息网络微信公众号实施了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和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被上诉人李明胜的住所地位于浏阳市,故浏阳市系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的规定,长沙县人民法院可以管辖发生在长沙县、长沙市开福区和浏阳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除级别管辖有专门规定外,在地域管辖上并非专门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仅是对确定商标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如何适用法律规定所作的释明,并未排除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对侵害商标权案件的管辖权。

案由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分类管理的手段,并非确定案件管辖权的法律依据。

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但民事案件的案由编排有一定的体系要求,而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可能存在案由交叉、重叠的情形,如合同纠纷与物权纠纷,以及本案中的信息网络侵权纠纷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一审法院依据本案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本案为商标权侵权纠纷,并结合被诉侵权行为系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特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权,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管建文审判员  罗 希审判员  周 坤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李 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