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保133号 被申请人:魏守云,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申请人:夏登学,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申请人魏守云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
被申请人夏登学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700000元;
追缴被申请人魏守云、夏登学违法所得人民币1964125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魏守云好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夏登学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被申请人魏守云、夏登学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9641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