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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守云、夏登学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91执保133号
案件名称魏守云、夏登学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魏守云;夏登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保133号 被申请人:魏守云,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申请人:夏登学,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申请人魏守云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

被申请人夏登学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700000元;

追缴被申请人魏守云、夏登学违法所得人民币1964125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魏守云好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夏登学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被申请人魏守云、夏登学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9641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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