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8财保82号 申请人:公言华,女,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可芸,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明,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申请人公言华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明所有的鲁Q×××××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的扣押,保全金额30000元。
申请人公言华方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公言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已经提供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李明所有的鲁Q×××××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期限为2020年3月16日至2022年3月15日。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公言华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