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356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被告:临淄区辛店智邦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淄博市临淄区辛三路73甲16(公园南门西150米路北)。
经营者:郭菲菲。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淄区辛店智邦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