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2702号原告:梁天韵,女,199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涵,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满根,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原告梁天韵诉被告欧满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为1万元,该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天韵撤诉。
本案原告梁天韵已预交受理费13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天韵负担。
审判长 潘 威审判员 孙一中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何琳书记员刘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