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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理、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民终216号
案件名称周文理、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文理;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终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文理,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179074891。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上诉人周文理因与被上诉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1民初10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向上诉人周文理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周文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文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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