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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晟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三珠数码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3执125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晟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三珠数码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晟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三珠数码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3执1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晟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检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杰,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珠数码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少辉,董事长。

上海晟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三珠数码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沪73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民终109号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上海晟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三珠数码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包括: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合同款项人民币6,772,000元;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执行费人民币61,26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三珠数码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相应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现查明:1、被执行人三珠数码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上海虹口龙之梦支行、工商银行上海中山南路支行、建设银行上海中山路支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北工业区支行开立账户,但上述账户内的存款余额均无法满足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目前本院已对上述账户予以冻结。

2、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通过实地走访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XXX号XXX室进行了调查和了解,但被执行人早已搬离,目前下落不明。

3、被执行人的商标、软件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已于2020年3月18日向相关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进行冻结。

4、被执行人的分支机构三珠数码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虹口分公司经调查已注销。

5、本院还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无不动产、无车辆、无网络银行账户。

2020年2月3日,本院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再次调查,但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新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现场调查照片、现场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刘少辉采取限制出境措施,3月23日将被执行人三珠数码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时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刘少辉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0年3月16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沪03执1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 平审判员 唐 毅审判员 黄旻若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米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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