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10号原告:深圳市美家美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1号星河WORLDA座10层A1008。
法定代表人:王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战强,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帼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学院路新尚悦湖苑2号楼1单元103号。
法定代表人:曾淑斌。
原告深圳市美家美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帼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2020年3月20日,原告深圳市美家美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美家美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美家美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美家美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