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52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升腾电器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升龙国际中心C区5号楼1003号。
经营者:陈钦宝。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升腾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
2020年3月24日,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升腾电器商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