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752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博,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郭氏富侨足浴祥盛街店,经营场所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3号1号楼一层附8号、二层附18号-23号、附25号、附26号。
经营者:包会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伟,河南仟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郭氏富侨足浴祥盛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2020年3月18日,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郭氏富侨足浴祥盛街店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