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8983号原告:合肥美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刘夫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肖峰,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升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费洪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某。
原告合肥美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升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于2021年2月2日收到原告合肥美谦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合肥美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美谦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肥美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恒阳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